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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19-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中亚企业有限公司大光明商场其他户外设施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月底以来,当事人未按要求,在本市鹿城区公园路138号二楼外立面设置有户外立式灯箱,灯箱内容为“FOOTMARK”字样,不符城市容貌标准。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整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拆除该户外灯箱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7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