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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19-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中亚企业有限公司大光明商场未按批准面积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2月29日,当事人在本市鹿城区公园路138号前人行道上搭建脚手架,现场经测量占道面积为长14米×宽2米,当事人办理的占道许可手续许可的占道面积为长14米,宽1.5米,当事人实际占道面积超出许可占道面积7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占道面积变更许可手续,存在未按批准面积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该行为已影响行人通行。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6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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