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越卫医罚〔2021〕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越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绍越卫医罚〔2021〕33号被处罚人:绍兴越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倩。本局依法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80号1幢一至三层的绍兴越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填写编号为“2021-13”的病历,且曾于2020年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受到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医疗服务类(三)技术管理W.《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9.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8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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