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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汴)食药监药罚〔2018〕YH-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开封普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案立案调查。2018年5月11日我局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案件线索移送书》郑经食药监药案移[2018]S026号,函中所附长垣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2017015)显示,标示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亚硫酸氢钠甲萘醌注射液,规格:1ml:4mg,批号:16004080221,检验项目:可见异物,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药品流向开封普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2018年5月1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封普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并告知你公司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申请复检。经进一步查明,上述药品系开封普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从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50盒,购进价格17元/盒,于2018年1月7日销往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销售数量150盒,销售价格19元/盒,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850元,获取违法所得28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8
    决定机关 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