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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492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莱州民初字第1771号
    案号 (2018)鲁0683执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7
    发布日期 2018-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志军偿还原告史爱清借款本金2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元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莱州市康佰力胶业有限公司、山东康佰力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志军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刘志军、莱州市康佰力胶业有限公司、山东康佰力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刘志军、莱州市康佰力胶业有限公司、山东康佰力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款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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