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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878****75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3民初112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1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被告张帅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俊英借款本金1256.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56.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算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舒琦羊绒有限公司、河北舒琦羊绒有限公司、郝素芳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 三、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舒琦羊绒有限公司、河北舒琦羊绒有限公司、郝素芳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分别向被告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张帅奇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梁俊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计49,900元,由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舒琦羊绒有限公司、河北舒琦羊绒有限公司、郝素芳、张帅奇共同负担48,595元,原告梁俊英负担1,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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