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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2274****81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5866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汤力货款264815.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承担自2020年9月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3.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783.50由原告负担289.50元,被告负担44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7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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