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邱囿源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9478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77号 |
| 案号 | (2016)皖1822执26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01 |
| 发布日期 | 2016-05-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以8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2015年5月8日起之后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 三、原告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德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抵押资产的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之后的不足部分,被告邱囿源、周基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70元,由广德县中信化工有限公司、邱囿源、周基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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