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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其利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MA****DA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5933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4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其利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777500元、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45637元以及自2019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77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3元,由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3元,由天津其利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其利燃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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