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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吉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林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550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3民初2000号
    案号 (2018)赣0983执2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2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吉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安支行借款本金2999996.86元及利息29999.97元(算至2016年6月15日),其余利息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原、被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宜春市宏洋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瑞汽运有限公司、王林凤、丁岳飞、董新明、陈宝玲、万鹏飞、兰新花、刘学亮、彭玲、李冬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40元,由被告江西吉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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