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1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1日上午开始在杭州西湖区双浦镇枫桦西路道路工程一期麦岭沙段消纳渣土,于2021年4月22日12时38分被我局双浦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查看,现场当事人使用挖机直接将工地内的渣土消纳到施工区红线范围以外,经测量,消纳的渣土长40米,宽10米,平均高度1米,合计消纳方量400立方米,经调查核实,现场倾倒的渣土来自边上的枫桦西路道路工程(一期),经确认,当事人消纳渣土的场地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至2021年11月8日14时00分复查时当事人已将倾倒的渣土清运完毕。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15-01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违法事实,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及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3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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