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职罚〔2021〕20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江卫职罚〔2021〕2053号被处罚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2021年4月25日,本机关接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三建建设公司员工疑似职业性苯中毒初步调查报告》后,执法人员着装亮证对事件发生地杭政储出(2014)27号地块商品住宅四期项目(杨柳郡四期)进行监督检查:该区块商品房已建成,其中9幢地下室、消防楼梯等区域正处于做油漆、补漏等施工状态,三单元的消防楼梯已基本完成面漆施工,仅地下室平台处于毛坯状态、四单元的消防楼梯已完成面漆施工。现场无自然通风、无人工通风。在距三、四单元消防楼梯3-4米的安全通道处,堆放了密封包装的10桶油漆、2桶底漆、15桶稀释剂、42桶固化剂和部分已拆封未加盖但有剩余的半桶原料。在同层的近处还可见一个约20平米的小储藏室中放置有部分未拆封使用的防毒和防颗粒物口罩和密封包装的乳胶漆和生产工具等物。现已查明:1.你单位安排6名劳动者从事油漆作业,但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2.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6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你单位安排6名劳动者从事油漆作业,但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适用“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裁量幅度: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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