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滨(消)行罚决字〔2020〕150001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春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防烟楼梯间前室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春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30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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