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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盐县秦山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100号的海盐县秦山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北侧楼梯间内3个应急照明灯损坏,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海盐县秦山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7
    决定机关 海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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