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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石东楚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20056****07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202民初1505号
    案号 (2020)鄂0202执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1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石市咪力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9990.72元、截至2018年6月15日止的利息6796.88元、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的罚息126279.38元、复利6227.72元,且从2019年6月4日起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6796.88元利息中未支付的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的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付罚息及复利(该利率为浮动利率,自2017年8月17日起每满3个月当日为借款利率调整日); 二、被告黄石市咪力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桥支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已经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汪爱容对被告黄石市咪力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余仁洲在其与被告汪爱容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判项中所确定的被告汪爱容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石市咪力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汪爱容、余仁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48元,由黄石市咪力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汪爱容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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