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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77****28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91民初192号
    案号 (2021)鲁1691执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9)鲁169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572785元及违约金(以572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后被申请人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现(2019)鲁169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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