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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77****28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91民初191号
    案号 (2021)鲁1691执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9)1691民初191号民事判決书,判令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95620元、违约金(以19562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460元。被申请人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自行撤回上诉,现贵院作出的(2019)鲁169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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