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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封书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4202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滨民二初字第155号
    案号 (2017)鲁1602执1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0
    发布日期 2018-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付东工程劳务款844500元;二、驳回原告丁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4元,由原告丁付东负担2200元,被告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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