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市市监稽处罚〔2021〕3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9日,本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7月5日,本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12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从中石化吉林市石油分公司购入92号车用乙醇汽油15吨,购入价格为5.27元/升;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从中石化吉林市石油分公司购买95号车用乙醇汽油15吨,购入价格为5.82元/升。2021年6月9日,抽检时92号汽油库存为1000升,销售价格6.42元/升;95号汽油库存为1100升,销售价格6.95元/升,货值共计14065.00元。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之前已将库存汽油全部销售,共获利239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406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93.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45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8 |
决定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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