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市市监稽行处(202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已上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8 |
决定机关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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