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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市市监稽行处(20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已上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8
    决定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