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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融兴融雪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小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5458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
    案号 (2016)鄂11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3
    发布日期 2016-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罗田支行借款本金96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按965万元本金从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罚息按应付利息的30%计算)。 二、被告湖北融雪剂有限公司、李小雄、瞿细芳、张银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本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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