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企联江苏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一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705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150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1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29 |
发布日期 | 2016-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资产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4998666.01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3年8月7日为244792.93元;自2013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998666.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并对期内欠息244792.93元按年利率11.25%计收复利)。 二、华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资产公司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三、江苏资产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分别以华成公司坐落于无锡市金山北科技产业园西五支路1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09738号的房产在1000万元范围内;以华成公司位于无锡市北塘区金山北工业园(B区B地块),土地他项权证号为锡北他项(2011)第02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8194730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中企联公司对华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2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魏木莲、肖家达、郑玉吕、郑生国对华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江苏资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3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84967元,由江苏资产公司负担2633元,华成公司、中企联公司、魏木莲、肖家达、郑玉吕、郑生国负担1823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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