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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企联江苏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一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705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08号
    案号 (2014)锡执字第00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09
    发布日期 2015-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晟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建行归还贷款本金2192.5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以2192.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逾期罚息(以2192.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并赔偿无锡建行律师费损失18万元。 二、叶菊兰、魏丛金应对晟金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魏木莲、孙一峰、肖家达、中企公司应对晟金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3亿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金山公司结欠无锡建行的保证债务金额为晟金公司结欠无锡建行的贷款本金2192.5万元及该款至2013年8月1日止的期内欠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以2192.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和无锡建行的律师费损失18万元。 五、华成公司应对晟金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5亿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晟金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建行有权在1727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以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4701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魏丛金、郑冬娇、张梓平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屋所有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2242元,由晟金公司承担,由叶菊兰、魏丛金、郑冬娇、张梓平、魏木莲、孙一峰、肖家达、金山公司、中企公司、华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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