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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7〕03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855号的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门面为:A123,法定代表人:鲁伟鼎,面积约19000平方米)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止施工,并于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7年9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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