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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综执罚字〔2020〕第020601200506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华兴实业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0年1月7日15:40时,上城区望江东路333号南侧垃圾房内有其他易腐垃圾(玉米皮、菜叶)投放至黄色、灰色垃圾桶内,未投放到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塑料瓶等可回收物堆放在该处垃圾房。当事人杭州华兴实业公司作为上城区望江东路333号的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就近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6
    决定机关 上城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于明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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