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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6****5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1575号
    案号 (2021)粤03执恢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2-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9,944,597.1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51,078.1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实际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148,875,000元、利息人民币6,474,937.50元(利息自汇票到期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实际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第二、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申请人对第七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石湖龙村源盛路89号厂房(一)(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384387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依法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理该质押物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八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04,603元,由八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全额预交,由八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八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如八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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