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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6****5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1982号、(2020)粤07民终4372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1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532.04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47532.04(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 二、购房款:9939462.56元; 三、滞纳金:1227755.47元; 四、迟延履约利息:6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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