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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6****5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民终4372号
    案号 (2021)粤07执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32.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532.04元(已由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退回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受理费47532.04元,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补缴受理费47532.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64.08元(已由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东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64.08元,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506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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