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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泽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932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33472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84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孟骅、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丽英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刘孟骅、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陈丽英已预交),由刘孟骅、北京华汇恒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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