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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医罚〔2020〕2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医罚〔2020〕237号杭州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仁堂中医诊所,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7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B2TW12X(1/1),负责人:杜丁才,联系电话:13868178994:本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现场检查时张红力正在推拿房内为患者吴金凤做推拿治疗;2.现场检查时杜丁才不在杭州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仁堂中医诊所内;3.现场查到杜丁才与张红力师承关系公证书1份,现场查到吴金凤的推拿治疗单,开单医生署名罗义平;4.现场查到患者华建飞和朱加富的治疗单,开单日期分别为2020年9月21日和2020年9月18日,现场未查到该两名患者就诊当天的病历记录;5.现场查到医生签名为“罗”的治疗单15份。因你(单位)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杜丁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刘力明、罗义平、张红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罗义平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罗义平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杭仁堂中医诊所治疗单复印件16张、杜丁才与张红力师承关系公证书材料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020年11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医告〔2020〕2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