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富市管罚处字〔2019〕00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超过保质期的三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按劣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三七粉,并处罚款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2 |
决定机关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所 |
法定代表人 | 杜丁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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