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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明管(合)罚〔2020〕字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0月27日,我局接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来函反映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水)合塘路西侧的500kg/d加氢站建设项目的站房、加氢站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要求我局依法查处。2020年10月29日上午,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加氢站建设项目已经基本完工。现场有一个站房,一层,建筑面积99平方米,以及一个加氢站,一层,建筑面积154平方米。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建设项目已经验线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认该项目未经验线就擅自开工建设。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落实整改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2
    决定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