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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长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向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535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1273号
    案号 (2016)京0115执7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日期 2017-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金长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二千二百一十七万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本金二千二百一十七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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