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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77****96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5545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恢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洪水萍、王洪量工程款3631428元;二、驳回洪水萍、王洪量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3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洪水萍、王洪量负担78601元,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740元,由安徽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4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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