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8269****16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4066号 |
案号 | (2022)豫0411执5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新峰、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尚欠李新峰借款本金3050万元,欠利息745.623万元(其中2019.11.8-2020.8.19期间利率为月息2%,利息款为573.40万元;2020.8.20-2020.12.31期间年利率为15.4%,利息款为172.223万元);二、本金3050万元进行展期,展期一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展期期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三、利息745.623万元分三期支付,2021年2月12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300万,剩余部分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四、自2021年1月份起,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利息,展期满后5日内(即2022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金;五、若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生违约,李新峰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局限于的利息、案件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误工费、车辆费用等全部费用;七、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含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八、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在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违约的情况下,李新峰保证一年内不因李新峰原因导致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法院征信系统,同时,一年内不申请法院拍卖查封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2)李新峰申请解封法院查封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九、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19061.8元均由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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