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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丙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489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九中执字第00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7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与被告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其利息83549.4元。并从2015年2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对被告九江中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太仆寺旗金地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家地、张丙娥对被告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武宁县天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太仆寺旗金地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家地、张丙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国盛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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