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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吉祖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11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2665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29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按年利率17%计算,自2015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减已付利息1000元)。 二、被告吉祖凤、陈柿名、吉荣章、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王兆荣、陈辉、顾兴华、南通万马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万东升、海安兴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圣广芳、吴夕春对被告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祖凤、陈柿名、吉荣章、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王兆荣、陈辉、顾兴华、南通万马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万东升、海安兴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圣广芳、吴夕春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吉祖凤、陈柿名、吉荣章、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王兆荣、陈辉、顾兴华、南通万马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万东升、海安兴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圣广芳、吴夕春负担(已由原告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吉祖凤、陈柿名、吉荣章、江苏瑞飞电气有限公司、王兆荣、陈辉、顾兴华、南通万马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万东升、海安兴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圣广芳、吴夕春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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