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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吉祖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11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商初字第00238号
    案号 (2015)安执字第017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0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南通龙洲茧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088793.7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7088793.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律师费损失141932元。 二、丁捷、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南通盛德管业有限公司对南通龙洲茧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82元减半收取31691元,由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61元,由被告南通龙洲茧丝绸有限公司、丁捷、南通旭晨电器有限公司、南通盛德管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630(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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