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70024****00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2民初1135号 |
案号 | (2020)皖0522执12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48054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价款4805400元为基6/9数,自2017年9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2%计息),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0800元,由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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