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20300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2民初259号 |
案号 | (2019)津02执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日期 | 2019-02-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以下事实,双方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金额调整为50000000元,租金做相应调整,原租赁合同的其余150000000元不再履行,各方2017年10月20日签署的合同编号2017ZJGN0003—ZL—01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7ZJGN0003—BZ—01保证合同、吴道洪保证函的其他条款均不变;二、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5868262元,其中第一期租金4655688.5元,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5月24日、5月30日支付完毕;第二至六期租金协商还款计划如下:2018年9月30日还款2388300元;2018年10月31日还款89500元;2018年11月30日还款545900元;2018年12月31日还款2310600元;2019年1月31日还款2267000元;2019年2月28日还款2297300元;2019年3月31日还款2858800元;2019年4月30日还款3020700元;2019年5月31日还款3271600元;2019年6月30日还款4228800元。总计23278400元;第七期至第十二期租金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10月27日、2020年1月27日、4月27日、7月27日和10月27日,各支付4655688.5元,由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三、案件受理费409445元,减半收取2047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如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对迟延履行的款项自约定还款日期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按年利率14%计算),且原告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未到期款项原告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要求加倍支付利息(以全部未到期款项为基数自申请执行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五、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对上述给付事项向原告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就本案诉争事项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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