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萍开市监处〔202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出租未经注册、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8 |
决定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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