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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6〕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国寿股份采取直接冲减退保年度保费收入的方式处理长期险非正常退保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国寿股份罚款4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1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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