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市奉化区胜达利物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董时海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3530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闽民初字第120号 | 
| 案号 | (2016)闽07执0000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 发布日期 | 2016-05-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垫)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罚)息(其中3500万元从2014年9月3日起,1750万元从12月22日起,1750万元从2014年12月24日起,1750万元从1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日止);二、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万元;三、保证人董明海对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董时海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平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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