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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MA****2Y2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2650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2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已经交付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四台设备调试至能够正常生产。如若调试不能成功,则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调换四台能够正常生产的设备,调试费、运输费由被告方承担。调试产品过程中增加的配件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如对调试是否成功、是否能正常生产双方存在争议,则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由双3方在有资质的机构中抽签决定,双方对此评估结果无异议,评估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二、未交付的两台设备被告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退还货款共计150万元,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每月30日前返还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合计五期,共计150万元。上述款项汇付至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名: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汇龙支行;账号:10723101040009021)。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主张。三、若被告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告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款调换义务,则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至被告处运回四台新的与涉案合同相同型号的设备。四、被告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付款及调试或调换义务后,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52260元,减半收取261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30元,由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65元,由被告苏州伟信奥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6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20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4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南通欧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该部分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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