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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00073****33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5民初81615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9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杰、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东方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徐杰、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裘东方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违约金(其中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7月24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2013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366元,由被告徐杰、武汉鼓风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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