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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51003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三建保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1月15日22时48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陈捷、毛熠松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浙江三建保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15日13时30分起在西湖区教工路杭政储出(2014)11号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工地动用1台混凝土灌装车、塔吊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垫层施工作业,2018年01月15日22时48分执法队员在该工地东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噪声值为56.8dBA,超出标准1.8dBA,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翠)责改字【2018】第1244769号,责令立即改正。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施工。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7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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