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183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三建保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05月29日14时46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陈小腾、方建春接投诉到现场经证实,当事人浙江三建保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9日12时左右起在西湖区教工路318号对面翠苑单元西溪商务城地区FG04-R21/C2-02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地排放污水,该工地已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编号浙杭城西排2017字第100059号。现场当事人因未将污水完全沉淀,导致将泥沙一起排入了该工地东侧教工路上的市政排水管。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排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8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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