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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繁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63056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莱山执字第007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1
    发布日期 2016-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前偿还原告李虹萍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律师费等共计4300000元(其中律师费192982元)。 二、若被告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虹萍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律师费等共计4527230元(其中律师费192982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本金400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孟庆波、孟繁平、王树美对被告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李虹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4460元减半收取222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230元,由原告李虹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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