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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繁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63056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莱山商初字第99号
    案号 (2015)莱山执字第00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日期 2016-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阴奥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加工费用638604元,于2015年6月7日前支付200000 元,于2015年7月7日前支付200000元,余款238604元于2015年8月7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任一笔付款义务,原告江阴奥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有权自其逾期之次日就638604元中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欠付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并赔偿原告638604元中未履行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江阴奥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0352元减半收取5176元,由被告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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