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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965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4民初2968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8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中科英华电动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占有使用费625 000元(已扣除2019年1月14日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25 000元); 四、自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每日9000元的标准,向北京中科英华电动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起至自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中科英华电动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750元; 六、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付北京中科英华电动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65万元,与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北京中科英华电动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65万元押金相抵扣,双方就65万元解除合同违约金和65万元押金互不负债权债务;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中科英华电动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8日的电费37 372.3元; 八、驳回北京中科英华电动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 800元,由北京中科英华电动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7 776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6 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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